国外监管体系建议
国外监管体系建议
我国保险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体系研究_侯真真
4.3 欧盟保险偿付能力监管标准对中国偿二代的启示(还没有建立偿二代)
4.3.2 可借鉴之处
- 借鉴“三支柱”监管框架
- 引用“风险资本法”代替现有的“最低资本计算法”
- 动态模型测试时可辅助静态分析
我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初步实施的效果分析
2.3 欧盟……对中国的启示分析
- Solvency 2 偿付能力测算公式优势(更好体现单一风险因素和综合风险相关性的影响,更加审慎的增强了对创新型保险产品和高风险投资品种的规范要求)
- 保险公司内部治理
- 集团化监管
- 更透明更频繁更及时的保险公司公开披露经营信息机制
本土化思考分析 - VaR动态测量技术可以实时反映风险水平,但并不适用于我国较不成熟的保险市场,→继续沿用静态比例测量法
- 在借鉴的过程中,要考虑到发达地区与非发达地区的区别,动态测量成本等
基于欧——的我国偿付能力监管改革
4.3 我国偿付能力监管改革相关建议
- 全面度量保险公司风险
- 协调经营安全与效率
- 加强偿付能力配套制度建设
- 建立专业的保险会计准则
- 加强精算制度建设
- 静态监管与动态监管有机结合
- 加强定性风险管理
- 完善市场信息披露制度
欧盟保险业Solvency II项目最新进展及对我国的启示
我国目前的形势与欧洲保险业20世纪90年代的情况十分相似
- 很多高利率长期首先保单
- 风险基础数据不足
- 保险公司投资规模不断扩大
- 保险公司各个部门缺乏有效沟通
欧盟偿付能力监管标准2及对中国的借鉴(2011)
- 三支柱的偿付能力监管思路
- 以风险为导向的动态偿付能力监管方式
- 保险企业偿付能力数量性要求方面
- 保险企业偿付能力质量性要求方面
- 借助市场力量进行保险监管
- 前瞻性的监管思维
- 针对保险集团的监管问题
- 保险立法的思路借鉴
欧盟偿付能力监管体系改革及启示_吕晨
- 结合国情建立以风险为基础的偿付能力的监管体系
- 进一步提升偿付能力的动态检测水平
- 建立保险集团偿付能力监管标准
- 鼓励保险公司建立完善的内部偿付能力管理体系
- 完善公开信息披露制度,发挥市场约束机制的作用
改进建议
我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初步实施的效果分析
第五章 对后期实施的政策建议
结论:
- 由于solvency体系内生问题的存在,在再保分保业务的风险测量和偿付能力计算存在与现实脱轨和偿付能力计量不准确的问题
- 财险公司再保分保业务的风险最低资本评定与国际同行的欧盟solvency2存在一定差距,尤其是对信用风险与保险风险的比重分配有所不足
- 基于标准模型的假设以及对极端风险情况发生概率的低估影响了对该类事件的预警防控能力
政策建议 - 政府层面
- 监管机构层面
- 保险公司层面
- 保险行业从业人员层面